因改裝車“人肉”并公然侮辱記者 男子被拘留5日
無論是這些案例,還是兩高關于誹謗信息轉發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釋,或是法學專家對將“人肉”和辱罵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的呼吁,都傳遞出一個信號:互聯網空間的公共秩序和公民在互聯網空間上隱私權、人格名譽等權利,必須得到“不打折”的保護。 隨著我國網民數量的日趨龐大,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的世界,已經從多年前的小群體、小圈子的“小世界”,發展到如今“活色生香”、和每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大社會”,每個網民在網絡上的一舉一動,都可能影響到別人。 還有一個現象值得引起關注,近期一項在2460名香港、廣州及澳門的青少年中做的調查顯示,63.7%受訪者表示,曾遭遇過網絡欺凌,較三年前同類型調查多出20%。由此可見,網絡世界的道德和法律底線,正在遭遇挑戰和侵蝕。 郭某豪的案例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網絡空間的法律底線不會“打折扣”,同時,身為網民,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從自己做起,守住網絡空間的道德底線。而不是借著網絡空間獨有的“匿名”、“隱身”等屬性,肆無忌憚地跨越道德的邊界。(陳洋欽) 律師不爆粗口 不過度涉及隱私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志銘解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2項中,“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管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居其一就可適用該法律條款。 他說,通常而言,公然侮辱的內容是可以符合事實,也可以是不符合事實的,有些事實、隱私是不適宜對外公開的,而誹謗是屬于捏造他人的事實。在公然侮辱的情節上,如果泄露他人隱私信息又加上侮辱性的言語,則情節較重。 林志銘提醒,網友在網絡上發表言論要把握好尺度,要做到言之有據、符合事實,不過度提及當事人的隱私,應使用文明用語,不說臟話、不爆粗口,不管是網絡還是在現實,都要做一個有素質的人。 他同時指出,網站對發布的信息把關不嚴,要承擔責任,而發生在微博等平臺的侮辱或誹謗,當事人舉報之后管理方沒有及時刪除,則也要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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