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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改裝車“人肉”并公然侮辱記者 男子被拘留5日

baijiapai.com?2013-11-14 07:45? ?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11月1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洋欽/文 葉允平/制圖)11月11日,思明警方經過縝密調查,依法查處一起公然侮辱案,發微博公然侮辱導報記者的違法人員郭某豪,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曝光非法改裝車記者遭“人肉” 個人信息被惡意泄露

警方提醒,在網上發布信息應遵守法律底線,對于發布污辱、誹謗性信息,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警方將堅決依法處理。

事件 記者遭到“人肉”

10月15日,廈門警方組織媒體集中報道警方重拳整治機動車非法改裝專項行動。

16日,海峽導報刊發了記者呂寒偉采寫的報道《改裝車飆到247公里/小時 廈警方徹查非法改裝車和車行,通過本報發布有獎舉報方式》,并配發一張由警方提供的一部白色廣本非法改裝車的照片。

其后,導報記者呂寒偉遭到“人肉搜索”和人身攻擊。一蔡姓男子自稱是白色廣本車車主,打電話到海峽導報熱線,并在電話中辱罵記者;一個網名為“Road-Block-Amoy”的網友在微博上發帖辱罵記者,并發布含有記者個人信息的圖片,包括記者的身份證號碼、身份證照片、車牌號、手機號和居住地等。

記者個人的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和困擾,多次接到來自全國各地的陌生電話,甚至有人利用記者的身份證照片開設一個微博,在幾十分鐘內對記者的每一條微博信息進行惡意中傷、辱罵,給記者的親人和朋友帶來影響。

此后,導報記者向思明警方報案,思明治安大隊立案調查。

真相 謾罵是為了泄憤

案發后,思明治安大隊會同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對多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并對重點微博進行取證,查清了相關發帖人員的信息,最終確認新浪微博昵稱“Road-Block-Amoy”的實際使用人為郭某豪。經調查,郭某豪對其發布微博公然污辱導報記者的行為供認不諱。

經查,郭某豪,男,現年28歲,在廈門某酒店工作,是一名改裝車愛好者,但并沒有非法改裝車輛。郭某豪自稱,在看到海峽導報相關報道后,認為海峽導報記者是在“抹黑、丑化改裝車的形象”,出于泄憤,遂將其他人發布的涉及呂寒偉的5張個人信息截圖下載,編輯后發到自己的微博上,并在自己的微博上發布文字辱罵記者。

10月22日,本報對此進行報道說明已報警處理的情況后,郭某豪自覺不妥,自行將上述微博內容刪除。

處罰 公然侮辱被拘留

思明警方表示,郭某豪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二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11月11日,思明警方對違法行為人郭某豪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另對使用電話辱罵導報記者的行為人蔡某進行批評教育,經查蔡某并非報道中所稱的改裝車主,卻自己謊稱“車主”。

昨天,警方提醒廣大網民,網絡空間也是公共空間,在網上發布信息應遵守法律底線,對于發布污辱、誹謗性信息,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警方將堅決依法處理。

立場 網絡空間的底線和道德不能“打折扣”

郭某豪為了泄憤在微博上公然侮辱記者,換來5日的行政拘留。在按下回車鍵的瞬間,估計他沒有想到自己會為此而“蹲班房”。

搜索瀏覽國內相關的新聞報道,不難發現,因在互聯網上侮辱、誹謗他人而被治安處罰的案例并不少見。郭某豪已然不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無論是這些案例,還是兩高關于誹謗信息轉發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釋,或是法學專家對將“人肉”和辱罵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的呼吁,都傳遞出一個信號:互聯網空間的公共秩序和公民在互聯網空間上隱私權、人格名譽等權利,必須得到“不打折”的保護。

隨著我國網民數量的日趨龐大,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的世界,已經從多年前的小群體、小圈子的“小世界”,發展到如今“活色生香”、和每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大社會”,每個網民在網絡上的一舉一動,都可能影響到別人。

還有一個現象值得引起關注,近期一項在2460名香港、廣州及澳門的青少年中做的調查顯示,63.7%受訪者表示,曾遭遇過網絡欺凌,較三年前同類型調查多出20%。由此可見,網絡世界的道德和法律底線,正在遭遇挑戰和侵蝕。

郭某豪的案例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網絡空間的法律底線不會“打折扣”,同時,身為網民,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從自己做起,守住網絡空間的道德底線。而不是借著網絡空間獨有的“匿名”、“隱身”等屬性,肆無忌憚地跨越道德的邊界。(陳洋欽)

律師不爆粗口 不過度涉及隱私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志銘解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2項中,“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管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居其一就可適用該法律條款。

他說,通常而言,公然侮辱的內容是可以符合事實,也可以是不符合事實的,有些事實、隱私是不適宜對外公開的,而誹謗是屬于捏造他人的事實。在公然侮辱的情節上,如果泄露他人隱私信息又加上侮辱性的言語,則情節較重。

林志銘提醒,網友在網絡上發表言論要把握好尺度,要做到言之有據、符合事實,不過度提及當事人的隱私,應使用文明用語,不說臟話、不爆粗口,不管是網絡還是在現實,都要做一個有素質的人。

他同時指出,網站對發布的信息把關不嚴,要承擔責任,而發生在微博等平臺的侮辱或誹謗,當事人舉報之后管理方沒有及時刪除,則也要承擔責任。

延伸 債主盜QQ號罵人

在網絡上罵人被警方拘留的案例,廈門早已有之。

2009年,市民周小姐在網絡上發現,有人冒用她的QQ賬號,向她所有的網絡好友發布她“詐騙外逃懸賞追拿”的虛假信息,甚至還配發了她和男友的照片,照片下添加很多不雅的虛假文字。

事后,經警方調查發現,發帖者是羅某與其妻子。據悉,羅某夫妻與周小姐有債務糾紛,他們為了催討欠款,多次通過盜取周小姐QQ號,向她的好友誹謗她。

2009年3月20日,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羅某誹謗行為處行政拘留5日處罰。

事后,同安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同安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法官認為,羅某與周小姐之間存在的經濟糾紛,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羅某不應以其與周小姐之間存在糾紛為由對周小姐誹謗,糾紛也不能成為其免除所應承擔違法責任的理由。

責任編輯:藍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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