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擬修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開發商捂盤惜售將受罰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規定,開發商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必須在10日內開盤,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的價格,開發商捂盤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開發商提出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必須包含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方案。預購人要求將開發商發布的商品房預售廣告和印發的宣傳資料所明示、承諾的事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的,開發商不得拒絕。 海西晨報記者 錢玲玲 開發商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必須在10日內開盤,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的價格,開發商捂盤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這是《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中新的規定。 廈門市將修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這已列入今年廈門的立法計劃。昨日,廈門市法制局發布辦法草案,廣泛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即日起至11月27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將書面意見寄至廈門市法制局(地址在湖濱北路61號東樓四樓;郵編:361013;傳真:5094506)或發電子郵件至liaozhibin@xm.gov.cn提建議。 規定細則 1 項目“達標”方可預售 商品房預售,開發商不能“空手套白狼”。根據草案,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給預購人(含單位和個人),由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草案提出,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時,必須已取得預售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確定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同時,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7層以下(含7層)的項目,已完成主體建筑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項目,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層。 2 預售方案須涉車位租售 開發商提出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必須包含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以及商品房裝修標準等內容。 與2002年的規定相比,此次草案還特別提出,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方案也必須在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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