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新規:村干部外出考察 村民同意才行
廈門日報訊 通訊員 楊心亮 本報記者 盧漳華 幾年來,同安區對農村工作的監管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村財鎮管了,村務、村財公開了,三資透明了……同安的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一直透著一股清風。近日,這股清風更加清新了,在中央出臺八項規定后的學習貫徹中,同安區更以對廣大村民的高度責任心、使命感率先下發了“關于規范村組干部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的通知”,要求村組干部外出學習考察要讓村民同意后才可成行。 “同安區的村干部去哪里考察,考察幾天,得花多少錢等,將由村民說了算。”同安區村組干部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的這一限制性規定的出臺,標志著同安區今后村干部外出學習考察的決定權正式交給村民群眾。村民表決權的增加是同安農村民主進程推進的標志,也將讓村干部用公款游山玩水成為歷史。 措施 干部外出考察有“四不準” 同安轄125個村居,近年來隨著大開發大建設,村集體收入不斷增加,有的村存款達幾千萬元,中等村集體資產也有幾百萬元。村里有錢了,村干部以學習考察、招商引資、計生追逃、看望新兵等名義用公款支付的外出活動明顯增加。有的外出學習考察有名無實,白白浪費村財;有的淪為變相的公款旅游;有的甚至變成村級換屆選舉前做人情、收買人心、拉票的手段,助長不正之風。上述現象在部分村存在,有的村干部一年出去好幾趟,廣大村民群眾頗有怨言,反響強烈。 今年6月,同安區抓住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機會,適時出臺治理措施,規范村組干部外出學習考察活動。 新規定要求村組干部外出學習考察做到“四不準”:不準組織安排沒有明確學習目的、沒有實質性內容的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不準接受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安排的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不準挪用征地補償款、新農村建設等專項資金外出學習考察;不準舉債用于支付外出考察費用。 村組干部如要學習考察活動,需按照“六定”原則進行:定課題、定線路、定時間、定人員、定次數、定費用等。 同時, 同安區把村干部外出學習考察的決定權交給村民群眾,規定村級正職領導外出學習考察,省內的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討論通過,省外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村兩委其他成員外出學習考察,須經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黨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等其他人員外出學習考察,必須召開戶代表會議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同意。 這些規定出臺一段時間以來,效果良好,區紀委再未收到村民關于村干部利用公款外出旅游的舉報和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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