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慘被傾倒貨物砸死 是否算交通事故引發爭議
司機開車一路上都沒事,下車了卻出事了。在等待卸貨時,車上的貨物瞬間傾倒,司機當場被砸死。司機工作的運輸公司認為車輛的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將其起訴到法院。在庭審中,“交通事故”是否一定是在馬路上發生的事故,引起很大的爭議。最后,法院經過兩審后駁回了運輸公司的請求。 司機王師傅是某運輸公司的司機。2012年7月16日,他駕駛一輛大型車在海滄某廠區內等待卸貨。當時他站在車子的旁邊,結果被從該車上墜落的貨物砸死。事后,東孚派出所出具了事故證明,該運輸公司賠付了王師傅家屬40萬元。 王師傅駕駛的這輛車在保險公司有投保,運輸公司認為該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但是保險公司拒絕了。該運輸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22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0萬元。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這起案件中,“交通事故”這四個字的定義,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運輸公司說,交通事故是指因為交通工具使用不慎或者意外而引發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因此,交強險保險條款規定的交通事故,即包含道路交通事故,也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的使用包含:車輛行駛、車輛行駛過程中的臨時停放、車輛所載貨物的裝卸過程,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錢。 但保險公司認為,這個案件不屬于交通事故。因為事故發生時,車輛已經熄火,駕駛員并未在使用保險車輛,故該事故同樣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應理賠。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交通事故”不僅強調事故發生的場所在“道路”上,而且強調事件是由車輛造成的。事故發生時,既未發生在道路上,也未發生在通行過程中。因此,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另外,事故發生時,車輛已經熄火,貨物的墜落和車輛的使用并沒有關系,所以事故不屬于車輛使用過程發生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一審法院駁回了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運輸公司不服,上訴到中院,但近日也被二審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