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者有病關還是不關? 法官:完善病殘鑒定制度
別讓酒精主宰方向盤和油門 東南網12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呂寒偉/文陳巧思/圖)12月21日,男子周某在廈門醉駕撞死人,被送進看守所準備刑拘前,查出他有高血壓三級,恐引發心臟病等疾病,改為取保候審,暫不收押,等治療好轉收押。 實際上,像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由此,一系列問題令很多市民疑惑:醉駕如果沒病,是不是一定要關?誰規定“有病”可不關?有哪些病允許不關?該如何監督這種“有病”證明? 案例 得了精神病“奔馳男”沒關 因病沒關,最典型的案例是兩度醉駕的“奔馳男”。 2011年底,“奔馳男”盧某第一次在廈大校園內醉駕后被抓,當時本報對此做了報道,“奔馳男”被攔下后,面對交警態度蠻橫,聲稱“我媽媽是公安局領導”(后查實并非如此),成了“網絡紅人”。 2012年3月,“奔馳男”被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不過,他事后并沒有被關,而是“監外執行”,原因是仙岳醫院出具了一份診斷結論,他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不到4個月,2012年7月,“奔馳男”又在廈大校園內醉駕,還撞上了一輛汽車,并棄車逃跑。4個小時后,他的酒精濃度被測出達到164mg/100ml,超過醉駕標準一倍。 此時,“奔馳男”沒有了精神病,相關機構對他進行復查,結果表明他沒有明顯的精神病癥狀。 最后,法官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奔馳男”盧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問題1 沒病,非得關嗎? 涉及醉駕的關押一般包括刑事拘留、拘役和有期徒刑。其中,涉嫌危險駕駛罪要判拘役,醉駕撞死人涉嫌交通肇事要判有期徒刑,判決之前,警方進行調查,決定是不是要刑事拘留。 法定的刑拘有7種情形,湖里交警大隊交管科張警官解釋,醉駕或醉駕肇事在判刑之前,要不要刑拘,主要考慮兩個情況,一是嫌疑人會不會逃跑,二是酒駕撞死人保險不予理賠,善后好不好處理,如果不利便會刑拘,“通常不會刑拘”。 不管要不要刑拘,可以肯定的是,醉駕一旦被判決,最高處6個月拘役,這還不算交通肇事帶來的有期徒刑,終究還是逃不過。 不過,一位刑庭法官介紹,在司法實踐中,醉駕未必會被判實刑,情節較輕的醉駕者可以判緩刑,比如,沒有醉駕前科、沒有肇事逃逸、血液酒精含量沒有達到200mg/100ml,醉駕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判緩刑。只要觸犯其中一項標準,就不能獲得緩刑。 問題2 有病,可不關嗎? 刑事拘留、拘役關在看守所,有期徒刑一般關在監獄。不管是看守所還是監獄,收押犯人前都要進行健康檢查,有重病可以不關,這在《監獄法》和《看守所條例》里都有明確。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看守所對下列兩種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惡性極大、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他介紹,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申請“保外就醫”,這是監外執行的一種,一般有兩種情況: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此外,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而生活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也可以監外執行。 問題3 哪些病,允許不關? 一位刑庭的法官告訴導報記者,有嚴重傳染性疾病、關押會造成生命危險的病人,看守所往往不敢收,監獄也拒之門外。 有民警介紹,通常對于高血壓達到180以上的,全省各地的看守所不敢輕易接收,因為看守所的條件有限,既要對嫌疑人的生命安全負責,也要考慮到看守所的風險性。 不過,這名民警也說,和看守所相比,監獄的條件更好,看守所不敢收的人,不一定監獄也不敢收。 除了高血壓以外,還有很多病可以“有效”。法官介紹,海滄法院曾做過一個統計,僅海滄區三年里就有20名病犯獲得監外執行,其中,有2人是懷孕婦女,3人是消化道、腹部有金屬異物,還有15人是因患有心臟病、肝炎、肺病、腎衰等嚴重疾病。 有律師介紹,單單監獄規定列出“不關”的疾病,達30多種。 觀察 病殘鑒定缺乏有效監督 有沒有病,醫院說了算。一份“有病”證明,很可能幫助一個犯人獲得監外執行的好處。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會不會有人鉆制度的漏洞? 對此,法官認為,這需要專業的醫療機構來認定,法院只能進行形式上的審查,確保做到程序合法,“如果醫療機構敢在這樣的問題上‘變通’,一旦被查出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法官指出,當前病殘鑒定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因此,要避免一些“偽病犯”鉆漏洞,就要規范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病殘鑒定制度,由專門的病殘鑒定機構,定期對指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進行審查和甄別。 另外,法官也建議,公安機關應定期監督罪犯進行體檢、診斷,對于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堅決予以收監執行。 未來,可以考慮設立一個“病犯專區”,專門關押患重病的罪犯,集中管理集中治療,消除病犯以疾病為借口多次犯罪的可能性。 鏈接 醉駕8種情形重罰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于昨日見諸媒體,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依據刑法,醉駕最重的處拘役,上限是處拘役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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