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被抓一般涉及3個不同罪名 最重會被判死刑
新華社發(fā) 海西晨報訊 春節(jié)臨近,尾牙宴多起來,如果是酒后駕車,駕駛者的反應(yīng)速度會變慢,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隨之增加。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醉駕后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涉及3個不同的罪名:分別是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依次加重。希望今天這兩起不同案例,能給司機們一個法律提醒。 醉駕發(fā)生車禍 拳打民警路人 案例一:危險駕駛罪 集美市民王某不但醉酒駕駛,撞人后還給前來幫忙的司機、協(xié)警等各一拳。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他于2013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彙?/p> 2013年10月1日17時許,王某飲酒后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杏林一銀行附近時,與市民陳先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損及陳先生受輕傷。 案發(fā)后,王某和陳先生倒地。一名好心的公交車司機趕緊前來扶王某,誰知竟挨了王某一拳。“他可能認為好心司機和對方是一伙的,所以動手打人。”知情者這樣說。 隨后,民警、協(xié)警聞訊趕到場調(diào)查,也被王某打了一拳,且被打在頭部。當日17時許,路上車流量較大,此交通事故還引起其他車輛短暫滯留。 記者了解到,經(jīng)司法鑒定,案發(fā)時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7.60mg/d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歸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賠償陳先生人民幣5000元。 集美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晨報記者 袁青青 通訊員 小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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