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被抓一般涉及3個不同罪名 最重會被判死刑
新華社發 海西晨報訊 春節臨近,尾牙宴多起來,如果是酒后駕車,駕駛者的反應速度會變慢,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隨之增加。根據《刑法》規定,醉駕后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涉及3個不同的罪名:分別是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依次加重。希望今天這兩起不同案例,能給司機們一個法律提醒。 醉駕發生車禍 拳打民警路人 案例一:危險駕駛罪 集美市民王某不但醉酒駕駛,撞人后還給前來幫忙的司機、協警等各一拳。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他于2013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審。 2013年10月1日17時許,王某飲酒后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杏林一銀行附近時,與市民陳先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車損及陳先生受輕傷。 案發后,王某和陳先生倒地。一名好心的公交車司機趕緊前來扶王某,誰知竟挨了王某一拳。“他可能認為好心司機和對方是一伙的,所以動手打人?!敝檎哌@樣說。 隨后,民警、協警聞訊趕到場調查,也被王某打了一拳,且被打在頭部。當日17時許,路上車流量較大,此交通事故還引起其他車輛短暫滯留。 記者了解到,經司法鑒定,案發時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7.60mg/d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歸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賠償陳先生人民幣5000元。 集美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晨報記者 袁青青 通訊員 小村) 醉駕致人重傷 就醫時竟潛逃 案例二:交通肇事罪 2010年12月21日23時許,胡某酒后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行至澳溪路段時,與被害人林某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林某、胡某受傷,兩車受損的后果。 廈門市仙岳醫院檢測發現,事故發生時,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7mg/100ml。經法醫鑒定:林某為重傷。 同安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胡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與事故無因果關系,不負事故責任。 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被送醫治療,并在廈門市第三醫院接受民警調查,但是他趁機潛逃。2013年1月21日,胡某在蘭州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胡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晨報記者 倪立婧) 摩托車駕駛者 醉駕概率更高 記者了解到,對一個普通人來說,半斤白酒就會對神經有較強的麻醉作用,使得駕駛者反應速度變慢,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隨之增加。 據悉,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20日期間,在集美法院審結或中止審理的260余件醉酒駕駛案件中,涉案車輛中有近180輛是摩托車,占比為68%,其中無牌照的有90輛,占摩托車總數約50%。 調查時發現,文化水平高和經濟狀況好的人對醉酒駕駛的危害性和醉酒駕駛的禁止性法律規定認識比較到位。 相較于小型客貨車駕駛者,摩托車駕駛者的文化水平較低,經濟狀況也比較差。而由于摩托車的便捷性和經濟性,在農村地段、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城鄉接合部地段,醉酒駕駛摩托車的人員相對更多。 記者提醒市民朋友們,在社交活動中盡量避免醉酒駕駛。 (晨報記者 袁青青 通訊員 小村) 醉駕案件如何量刑 在這兩起案件中,雖然都是醉駕,但是罪名卻不一樣。根據《刑法》規定,醉駕后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涉及3個不同的罪名:分別是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悉,醉駕被及時發現并查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會被處以6個月以下的拘役。 在涉及醉駕罪名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則相對較重。法官介紹說,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醉酒駕車犯交通肇事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一般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醉酒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醉酒駕車若以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怎么認定呢?關鍵在于看肇事人是屬于相繼性的醉駕肇事還是一次性醉駕肇事。法官解釋說,一次性的醉駕肇事是指肇事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就停止了繼續駕駛,沒有造成更大的傷亡和財產損失;相繼性的醉駕肇事則指的是肇事人在第一次肇事之后繼續開車并再次造成嚴重后果,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晨報記者 白斌斌) 未成年人犯輕罪檔案可以封存 海西晨報訊(記者 倪立婧 通訊員 廈法宣)昨日下午,廈門市中院少年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召開,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犯罪記錄可封存,目前廈門市兩級法院已經對200余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作出封存決定。 小楊是貴州人,由于家境貧寒,帶著弟弟來投靠在廈門賺錢的哥哥,不料哥哥是一名毒販。 一天,哥哥的手機壞了,把手機卡暫時放在小楊的手機里。后來,正在工廠上班的小楊接到了陌生人的電話:“有貨沒?”小楊把來電告訴了哥哥,哥哥正好沒空,就拿了白色的小包給小楊,讓他幫忙去送。懵懂的小楊將東西送到指定地點交給對方,結果被民警當場抓獲。 最終,考慮到小楊是未成年人,悔罪態度較好,并且協助警方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節,對其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800元。 法官在對案件進行歸檔時,考慮到小楊是未成年人,馬上對涉及其犯罪的相關檔案記錄全部封存。只要今后小楊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其他人就不會知道這個污點,他可以徹底重新做人。 據了解,從2013年元旦開始,廈門市兩級法院在每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效后,對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記錄作出封存決定,決定書送達給相關的單位和人員。犯罪記錄封存的案件,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數據 外來少年犯 超七成 廈門市中院透露,2013年廈門市兩級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16件,生效的未成年人犯人數為256人。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罰的有18人、有期徒刑5年以下刑罰的有216人。 數據還指出,犯罪的未成年人中,以無業閑散人員為主,占比超過70%;但籍貫以非本地籍為主,占比超過70%,外來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應引起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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