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托運777部手機沒了 價值60萬元只賠5000元?
判決 只要賠償5000元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運輸合同的保價條款有效,判令運輸公司按普通貨物損失賠償違約金5000元。 法院認為,并沒有證據證明運輸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情形,因此該保價條款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該條款的約定,貴重物品若不保價,一旦發生商務事故則按普通貨物規定處理。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承擔嚴格賠償責任,判決運輸公司承擔支付賠償款5000元的違約責任。 法官分析說,從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來看,貨物運輸合同中,由于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承擔較大的風險,承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在運輸合同中通常都有制定保價條款,以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這種做法已經成為貨物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但通訊公司疏忽大意并未進行保價。另外,承運人根據以往的運輸慣例,在核對了實際提貨人出示的收貨人及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收貨人的手機號碼后,將貨物交由實際提貨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律師說法快遞被丟“維權三招”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在發生快遞被丟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三個途徑來解決。一是同快遞公司協商;二是協商未果時可以向消協投訴;最后,可在保留相關證據后,通過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雙方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保價金額的,按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既未約定又未購買保價的快件,則應按市價給予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舉證,證明它們實際價值。 因此,消費者對于可能存在損毀風險的商品,應當進行保價,同時在使用快遞服務時也仔細閱讀服務條款,從而避免損失的產生,維護自身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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