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仍可索賠 “職業打假人”消費投訴“井噴”
廈門日報訊(記者陳泥)今年1月9日,最高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仍可索賠。記者昨日從廈門質監、藥監、工商等相關執法部門獲悉,新規雖尚未正式實施,但元旦以來,“職業打假人”舉報的食品案件已呈現明顯增長趨勢。 食品類設訴增多 但也有惡意索賠 “今年1月以來,僅質監部門就共受理職業舉報人投訴舉報26起,幾乎每天都有一起。舉報案件涉及的產品主要是食品。”知情人士昨日向記者透露。對于職業打假人舉報的案件,只要是正規舉報,執法部門都會按照正常行政執法程序進行處理。 據了解,近年來廈門“職業打假人”舉報案件逐年激增,除了出于公益目的提供打假線索、舉報制假窩點,也存在針對同一企業、同一產品多層次、反復、輪番投訴,多人次、重復惡意索取賠償的情況。 職業打假如違法 也應依法嚴懲 根據今年3月15日將正式實施的《規定》,“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仍可主張懲罰性賠償。記者昨日了解到,為應對可能出現的投訴舉報高峰,廈門相關執法部門近期也在集中學習法律法規、梳理規范執法程序。但對于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已形成公司化、集團化運營的一些職業打假機構,由于此次的司法解釋仍未做出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對此的解釋是,職業打假不在規定的范圍內。”市食藥監管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其打假活動具有雙刃劍性質,有可能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執法部門對此也仍然在探索過程中。 “《消法》對于‘知假買假’的處理也沒有做明確的說明。”昨天,市消委會相關人員也表示,《消法》要求,只有同時符合“購買行為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以及“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兩個條件,消費行為才受《消法》第49條保護。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邱興亮律師則認為,正面評價“知假買假”有利于調動“知假買假者”等民眾參與打假的熱情,彌補公權打假、制度打假的效率不足和資源不足,大大提高“制假售假者”的違法成本。但“職業打假人”素質參差不齊,不乏害群之馬,有必要規范、引導“職業打假人”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依法打假。“職業打假人”如有違法行為,也應依法嚴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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