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首度披露鼓浪嶼商業賄賂三大案例 景點賄賂旅行社
去年9月份起,廈門開始對鼓浪嶼進行整治(資料圖) 東南網1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崔曉旭 詹文 通訊員 曾慶光 張劍鋒/文 吳曉平/圖)為了攬客,酒店暗中支付旅行社“傭金”、旅游景點支付旅行社“促銷費”、旅游購物店私下支付導游“回扣”…… 這些,叫商業賄賂,是一條隱蔽的利益鏈,在旅游景點、旅行社和無證導游間形成。 昨天上午,思明區工商局在鼓浪嶼舉辦“旅游市場整頓規范”宣講課,首次對外發布鼓浪嶼旅游市場商業賄賂整治,并揭露鼓浪嶼商業賄賂三大內幕。 工商部門還透露,在市政府駐鼓浪嶼協同管理聯合執法綜合整治小組統一部署下,去年10月以來,為配合鼓浪嶼整治提升,思明區工商局加大對鼓浪嶼景區商業賄賂行為的整治力度,抽調8名辦案能手,組成專項執法小組,在三個月時間里,先后查處了10多起商業賄賂案。 案例1 酒店給旅行社“傭金” 鼓浪嶼某酒店事先與旅行社簽訂一份《返傭協議》,對旅行社所安排入住的客人住宿房間約定兩個價格:一為客人刷卡收銀入賬價,一為酒店與旅行社實際結算價,兩者價差即為酒店暗中給付旅行社的“傭金”。 該酒店的商業賄賂行為,很快被鼓浪嶼工商所發現。經立案調查,2013年4月起,該酒店以簽訂合同的形式與廈門兩家旅行社進行合作,合作時按8%-10%傭金比例支付給旅行社。在合同的第一項中列有“旅行社散客價”和“旅行社底價”的標注,支付給旅行社的傭金就是用“旅行社散客價”減去“旅行社底價”所得的差額。 工商人員指出,客人在酒店刷卡消費的金額實際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酒店與旅行社達成的實際結算金額,另一部分則為酒店需支付給旅行社的“傭金”。按照如實入賬的原則,酒店開具給客人的發票也應當包含兩個部分,即“住宿費”和“代收旅行社傭金”;旅行社收到費用后,其入賬科目也應為“收酒店代支客人傭金”。 然而,該酒店的做法實際上卻是利用賬外暗中以“傭金”利誘旅行社,從而達到吸引客源的目的,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廈門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禁止的商業賄賂。 為此,該酒店受到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據悉,去年10月以來,思明區工商局共查處15家酒店和對應的旅行社,罰沒款近200萬元,其中鼓浪嶼上的有2家酒店和3家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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