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首度披露鼓浪嶼商業賄賂三大案例 景點賄賂旅行社
案例2 景點付旅行社“促銷費” 旅游景點給付旅行社促銷費進行“利誘”,從而爭取更多交易機會,構成商業賄賂違法行為。這種商業賄賂形式,在廈門還是首次發現。 據了解,鼓浪嶼某大型旅游景點,門票門市價為90元/人,與旅行社簽單結算價為50元/人。同時約定,為提高旅行社促銷旅游景點的積極性,根據旅行社全年累計組團實際入館參觀人數,采取分檔給予旅行社1-8元/人的促銷費。促銷費每年結算一次,次年1月前結算。 據工商專項執法小組調查核實,該景點自2010年以來,先后與數十家旅行社簽訂了這樣的協議。僅2012年,這個大型景點就為此支付給這些旅行社的促銷費達200多萬元,而其中不少旅行社是由掛靠在其旗下的“野導”帶團前來參觀的。 據悉,一般“野導”拿每名游客門票差價30-40元,一名“野導”一天最高就可有3000多元的入賬;旅行社則拿組團總人數年度“促銷費”,多的一年可入賬10多萬元。 案例3 導游吃購物店“回扣” 旅游購物店與導游私下預先約定傭金支付比例,按照旅游團在旅游購物店的經營場所消費商品金額30%-50%的比例支付給導游傭金,旅游購物店支付給導游的傭金均填寫團隊信息單,導游收到傭金后則在回執單上簽名確認,這也是商業賄賂行為。 去年,思明區工商局查處了多起這樣的商業賄賂案。依照《廈門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被查處商店都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至20萬元罰款的處罰。位于鼓浪嶼福建路上的一家茶葉店,就因為有此商業賄賂行為,受到罰款5萬元的處罰。 據了解,去年初,鼓浪嶼工商所在檢查福建路一家茶葉店時,檢查人員發現該店除經營各種茶葉外,還銷售假冒“阿里山”香煙。檢查人員在該店當場查獲營業記錄本1冊,銷售商品電腦小單38張。根據記錄本記載,該店在被查前的兩個多月中,共分別給予姚、吳兩名導游多次回扣傭金。 據店主交待,其店與導游沒有訂立回扣條約,也不管是正規導游還是野導,只要帶客前來購物,即按所帶客購物總金額10%作為回扣傭金,吸引“導游”們帶游客來本店購買茶葉。 “假如游客被某導游帶至此類場所購買茶葉、香煙或其他商品,將不明不白多掏10%的錢購買一些不合格產品。”工商人員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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