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臺灣山莊搶劫案 業主遭小偷刺死物業被判賠30萬元
記者了解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事發時臺灣山莊的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但該物業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明顯不足。 法院進一步分析認為,物業公司雖有過錯,但本案損害的發生是犯罪行為直接導致,在柯某實施搶劫犯罪后物業公司組織了相應的報警、援救、協助收集犯罪線索等工作,因此酌定物業公司就原告損失應承擔25%的補充責任,因柯某無個人財產可供賠償,其侵權責任未能實現,故物業公司應承擔上述補充賠償責任22.8萬余元,共計賠償死者家屬30萬元。 法院判決后,溫玲益的妻子蘇女士向記者表示,生命是無法用金錢換回的,希望這起官司塵埃落定,能給死去的丈夫一個交代。 “如果當時臺灣山莊保安巡邏到位,賊會輕易進入我家嗎?我丈夫會遇害嗎?”蘇女士說,“活生生的一條生命啊,就算送給我金山銀山,也無法換回丈夫的一條命。” 物業安全保障 存在三方面缺陷 1 安保措施存在不足 從安保措施及安保制度看,臺灣山莊安裝76臺監控設備,其中晚上無燈光時,部分探頭由于非紅外線只能顯示漆黑圖像,監控室內設置8臺監控屏幕,僅一人值班;監控設置以及巡邏制度存在不足以及不合理,導致柯某在該小區內游逛一個多小時,物業公司安保人員均未發現,安保監控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物業公司無法在第一時間對小區發現的可疑人員進行有效監控及盤查,并采取相應的預防、預警、制止措施,存在過錯。 安保規章制度 落實不到位 物業公司有關值班等安保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事發當晚值班保安缺崗2人。 突發事件處置 存在過錯 從突發事件的處置上看,當日由于保安領隊請假,物業公司安排此前并無相應經驗和技能的李某作為臨時領隊,事發后延誤警方介入案件以及抓捕柯某的最佳時間,在遇到突發事件處置應對上存在過錯。綜上,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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