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 當地公安出紕漏 偷改戶口無人知 吳某與阿蘭結婚時的身份證出生日期是1973年6月,與曉霞結婚時的身份證出生日期則是1978年5月。 吳某交代,他年幼的時候,家里將他過繼給了伯父,所以重新辦了一個戶口,后來為了夠上當兵條件,他又改了一次年齡。雖然戶口改了又改,但原來的信息并沒有被公安機關注銷,以至于他至今也說不清楚自己的真實出生年月了。他告訴警方,他的生日是1978年5月18日,但依據其親弟弟的出生日期,又不合常理。 吳某交代,2003年底,與阿蘭感情破裂后,他認識了曉霞,兩人戀愛,他一直對曉霞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2005年,到談婚論嫁的地步了,他決定一錯到底,不與阿蘭辦理離婚手續,而是徹底斷掉與灌口那個家的聯系,用另一個身份與曉霞在湖里區民政局登記,開始新生活。 【檢察官說法】 前段婚姻有效,吳某犯重婚罪 承辦檢察官認為,吳某有配偶而重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承辦檢察官說,吳某是否構成重婚罪有一個前提,就是吳某與阿蘭的婚姻是否有效。吳某真正的出生日期現無法查清,根據其弟的出生日期,可以排除1978年的出生日期。即便如此,吳某與阿蘭登記結婚時,他離法定婚齡還差約4個月,屬于婚姻法中無效婚姻的情形之一。 不過,依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無效婚姻的判斷,應以案發時的情況為準。以該案為例,吳某雖然在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在案發時,早已年滿22周歲,致使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消失,從而成為有效婚姻。 承辦檢察官說,法院對部分無效婚姻采取有條件認可,即在結婚登記時雖然存在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原來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應認定婚姻關系有效,這也是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 相關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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