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齡童學游泳溺死誰賠? 廈門中院發布消費者維權經典案例
2014-03-14 09:01?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藍曉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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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3月1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民一/文 鄧若胥/圖)6歲男孩參加游泳培訓溺死,誰賠?酒店地板太滑顧客摔殘,誰來擔責?游客坐過山車受傷,能否索賠? 3·15將至,廈門中院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法院最近受理的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案例。 據中院新聞發言人介紹,最近三年,廈門的消費侵權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平均每年遞增一成以上,這表明消費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 另外,消費者生命、健康受損害的現象突出。在消費維權案件中,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案件占絕大多數,是財產損害案件的二倍多。 典型案例1 游泳培訓 孩子溺死泳池 “當初真不該讓孩子去學游泳。”劉媽媽至今很后悔,如果當初沒讓兒子報名參加兒童游泳培訓,孩子就不會死在泳池里了。 悲劇發生時,小毅(化名)年僅6歲。去年7月的一天,劉媽媽帶小毅到廈門一游泳池兒童游泳培訓班報名,當場繳交了400元的培訓費。 報名后,游泳池承包人方某將小毅等學員帶進游泳池開始進行游泳課程培訓,劉媽媽在游泳池的欄桿圍墻外等候。 誰也沒想到,15分鐘后,小毅就溺水了。雖然,游泳池現場管理人員將小毅救出水面,但小毅終因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循環衰竭”。 據了解,這個游泳池原本歸一個物業管理處管理,案發前,物業將游泳池承包給了方某。 近日,劉媽媽就將物業公司和承包人方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支付91萬元賠償金。 法官點評 都有責任 連帶賠償 在這起兒童溺死事件中,承包人和物業公司都有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要求被告方某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87萬多元。 法官說,游泳池培訓班也屬于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學生學習期間,教育機構對學生具有教育、管理職責,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對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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