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郭睿 通訊員 楊長平)興高采烈買了房,吳先生才得知這里發生過意外死亡事件,還沒好好找中介理論,卻又發現自己成了被告。原告,正是隱瞞房屋實情的中介。對方表示吳先生欠下一筆25000元的中介費未支付。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吳先生無需掏這筆錢。 消費者狀告房產中介并不稀奇,可房產中介把買房者告上法庭還真不多見,事情得從2011年3月說起。當時,吳先生作為買方,劉某作為房東,思明區一家房產公司作為中介方,一起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約定由吳先生向中介支付費用25000元。可誰都沒料到,這樁買賣竟很快告吹。原來,吳先生從劉某之妻口中得知,她曾有親人在這間屋內猝死。“買到兇宅”的陰影,使吳先生與房東、中介協商解除了購房約定。 然而,讓吳先生沒想到的事情發生了。去年,這家中介公司以沒收到錢款為由,一紙訴狀將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盡快支付中介費25000元,另含違約金13016元,共計38016元。 成為被告的吳先生認為自己沒有義務承擔這筆費用。在他看來,中介明知屋內曾有人猝死的情況卻有意隱瞞,影響了自己對房屋的判斷。更何況,在得知真相后,他已和房東、中介協商達成一致,終止購買這套房產。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涉事中介的確未將房屋實情事先告知吳先生,致使他對屋子本身情況產生重大誤解,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此案中,吳先生也明確表示對合同效力不予確認,因此他與中介的居間合同關系并不成立。合同法明確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法庭判決:中介方無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吳先生支付中介費。吳先生雖未成功購房,但鑒于其也接受了中介幾次房屋介紹的服務,應該支付原告相應的費用1000元。 【律師說法】 中介知情不告需擔責 福建省金海灣律師事務所鄭志寧律師提醒:吳先生并非第一個因“兇宅”解除購房關系的消費者,多地都發生過類似案件。這里“兇宅”更多指人們對不吉利事物的一種忌諱。雖然說法律不相信迷信,但法律也是具有生活邏輯、生活判斷標準的。本案中,這間房屋價值受到發生猝死事件的影響,作為中介有義務將直接影響房屋價值的相關情況,據實告知買方。如果因為中介知情不告,導致房屋買賣無法正常履行的,中介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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