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1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賴彩霞 通訊員 楊長平)促成房產買賣交易本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可是,遭遇買方“跳單”,越過中介成交又拒付中介費,著實讓房產中介公司郁悶。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某中介公司將李先生夫婦告上了法庭。日前,思明區法院楊建偉法官調解工作室對這個案件進行調解,導報記者參與了調解過程。 糾紛:買方“跳單”拒付中介費 年初,李先生夫婦有了購房意向,他們找到了某中介公司。“經過我司業務員的努力,為他們找到了合適的房產。賣方陳先生和買方李先生夫婦還達成了房產買賣協議。”李先生在三方簽約之日,依約支付給該中介公司中介費15000元,剩余2000元中介費于送件當日付清。“后來陳先生告訴我們,他不賣房子了。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協議。”中介公司出于情理考量,退還李先生已經支付的中介費1萬元。“當時李先生書面承諾若此交易繼續履行,會依然按約支付中介費17000元。” 沒過多久,李先生以母親王女士的名義與賣方陳先生辦理了過戶手續。“他們并未向我們支付剩余的中介費。”該中介公司得知情況后,多次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的中介費,均遭到李先生的拒絕。因此,該中介公司遂訴諸法律,要求李某夫婦共同支付該公司中介費12000元及違約金5500元。 李先生則認為,中介公司雖然促成了三方房產居間買賣協議的訂立,但協議已經終止。之后買賣雙方恢復交易以及辦理過戶手續都是李先生和陳先生自行完成的,與中介公司無關,故不需再向該公司支付中介費,也不愿支付違約金。 調解:買方應誠實守信 對中介公司而言,三方的房產居間買賣協議達成之時,其大部分居間義務已經完成,有權利收取中介費。至于之后的過戶手續是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該公司可以考慮酌情免收部分中介費。 對李先生而言,則要認識到,賣方陳先生取消房產買賣時,中介公司依約本無需退還李先生已支付的中介費,但中介公司出于情理考量作出退還行為,該公司已經仁至義盡了。之后買賣雙方又恢復了交易和辦理過戶手續,這些環節雖然沒有得到中介公司的居間幫助,但這是因李先生隱瞞交易情況,未向中介公司告知雙方買賣的事實造成,該公司并沒有過錯,依照合同約定,李某仍應向中介公司支付剩余的中介費。 因此在楊建偉法官、特邀調解員齊國英和導報記者的調解下,中介公司同意給李先生夫婦減免2000元中介費并免收違約金,李先生夫婦則當場給付中介公司1萬元中介費,雙方握手言和。 相關法律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若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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