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圖)男子去RTV唱歌,意外被人打殘,咋索賠?美女去吃自助餐,不幸被火燒傷,誰之過?顧客赴商店購物,卻不慎撞壞門牙,怎么辦? 近日,思明區法院受理了多起消費者受傷引發的索賠案。法官說,商家對顧客的人身和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因未盡義務導致顧客受傷,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 男子RTV唱歌意外被打殘 “太倒霉了!朋友吵架,我被打殘?!苯?,消費者程先生向思明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一家娛樂公司,要求對方承擔他的傷殘賠償損失。 程先生說,去年1月份,他和朋友小劉等人一起到被告娛樂公司經營的一家RTV包廂消費。案發當天晚上,林小姐等人進入四樓包廂服務,服務期間,喝酒的時候,林小姐因瑣事與小劉發生爭吵。 爭吵后,程先生和小劉以為沒什么事,并不太在意,就繼續喝酒唱歌。但是,林小姐不肯善罷甘休,她打電話給男友小吳,于是,小吳立即糾集一伙人,沖到RTV包廂樓下。 在包廂樓下,林小姐和小吳一伙人遇到了程先生等人。碰面之后,小吳二話不說,立即動手就打。 面對暴力毆打,小劉和程先生等人也持洋酒瓶反抗。剛開始,程先生這一邊還不吃虧,打得小吳的一個同伙從二樓窗戶跳下,逃離現場。 但是,隨后小吳及其同伙下樓找到棒球棍和水果刀等工具后,又返回二樓,繼續毆打小劉和程先生等人,直至將小劉打倒在地后,他們才離開現場。 狂毆之后,程先生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他傷勢不輕,右腕神經挫傷、左側多根肋骨骨折、右大腿皮膚軟組織裂傷。接受手術治療后,他住院20多天才出了院。經鑒定,程先生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爭議 顧客被打商家要賠嗎? 案發不久后,毆打程先生的小吳及其同伙就因犯故意傷害罪獲刑。當時,法院還判決要求小吳等人賠償6萬多元給程先生。 但是,由于小吳等人都是沒有工作的外地人,沒收入也沒財產。因此,判決生效后,雖然打人者都坐了牢,但程先生沒有拿到一分錢賠償。 無奈之下,近日程先生只好將RTV的經營方告上了法庭,索賠6萬多元。 但是,娛樂公司答辯說,小吳受傷是犯罪行為所致,娛樂公司無法也不可能預見、控制及避免犯罪行為,所以,娛樂公司沒有過錯,不必賠償。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被告娛樂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支付20211元賠償金。 判決 沒有盡責就要賠償 法官認為,程先生被毆打受傷,應由毆打的人承擔侵權責任。不過,RTV經營方因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也要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娛樂公司作為RTV的經營者和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回顧整個事件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過程,小吳等人先后兩次進入RTV毆打原告程先生等人。 在整個過程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員都沒有及時干預和制止。因此,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結合過錯程度,法院認定娛樂公司的責任比例應為30%。 案例 美女吃自助大腿被燒傷 在餐廳吃自助餐,結果一不小心,裙子被火焰點燃,還燒傷了大腿。近日,美女王小姐為此狀告餐廳,索賠2萬多元。 顧客被燒傷,餐廳要擔責嗎?對此,王小姐起訴說,由于該餐廳安全措施不完善,致使她在自助取食時,身上穿的裙子被火焰點燃,當時火燒得很大,她右大腿被火焰燒傷。 被燒傷后,她立即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火焰燒傷5%。她因此住院15天,出院后,美麗的腿上已經留下了燒傷的瘢痕。 判決 服務不安全商家也要賠 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餐廳在為王小姐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王小姐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王小姐住院期間,餐廳已經賠償1萬多元。因此,法院判決要求餐廳賠償王小姐后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000多元。 案例 顧客赴店購物不慎撞壞門牙 商店玻璃墻擦太亮,讓顧客“視若無物”,為此,劉女士撞上玻璃,撞壞了三顆門牙,還撞碎一個鐲子。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商店應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劉女士更換假牙和鐲子損壞的費用9700元。 劉女士說,事發當晚,她去逛禾祥西路一家體育用品商店,這家商店入口處一側的墻體和門都是透明無色玻璃。而且,這面玻璃墻沒有任何提示性標識,劉女士還以為玻璃墻是空的,一頭撞上去,結果,上頜的3顆門牙被撞壞了,玉手鐲也當場被撞碎。為此,劉女士到醫院拔掉受損的3顆假門牙,花了1萬余元換上3顆新的。 隨后,劉女士將商店告上法庭。 判決 保顧客安全 雙方都有責 法官調查后發現,商店入口全部采用透明無色玻璃,消費者容易混淆門與墻體的差異,從而發生碰撞。而且,事故發生時,店內燈光明亮,店外的走廊光線則較為昏暗,導致消費者看不見玻璃墻。 因此,法官認為商店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不過,法官也認為,劉女士步行速度過快,靠近商店入口時沒有減速或停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以,法院依據雙方的過錯比例,酌定商店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只要有錯就有責任 法官說,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而安全保障義務,是指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物”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義務。即商家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筑物、運輸工具、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第二,“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即應配備適當的人員為他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如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 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受傷是因第三人加害所致,那么,只要商家盡職盡責地履行了義務,就沒有責任。但是,如果商家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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