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 2013年4月的一天,林某駕駛一輛小轎車與張某發生碰撞,張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初步診斷為左側脛腓骨下段青枝骨折。經交警認定,林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張某系未成年人,正處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事故導致張某無法到學校上課,只能請輔導老師在家補課。而作為被告之一的車輛投保單位,在投保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被告遲遲未履行賠償義務。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張某的家長來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詢賠償事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考慮他家庭貧困,決定給予法律援助。 經調解,車輛投保單位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5200元,林某賠償張某2700元。 點評 人身損害 未成年人防范意識弱 需做好安全教育 該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損害問題,未成年人由于缺少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身能力較弱等原因,容易成為受損害的對象。如最常見的上學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意外傷害;校園內因為學生之間打鬧受傷等。 學生安全和安全教育,一直受到普遍關注。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而家長作為監護人,更應該在日常教育中教孩子識辨危險,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鏈接 撫養費用數額的確定 及負擔的方式和期限 依據婚姻法第37條之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7條是這樣規定的,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給付的方式上,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給付的期限,法律規定,一般給付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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