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醒】 辦理相關業務 請到市行政服務中心 按照新細則的規定,登記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目前該項業務均在廈門市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的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窗口受理。相關辦事須知及流程、承諾時限在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窗口及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網站均可查詢。受條件局限,島外其他工作站目前暫無法收件。 【名詞解釋】 商品房預售 指預售人(即依法成立的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給預購人(即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由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預售資金 指預購人依照合同的約定,預先支付給預售人,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前作為該商品房建設費用的款項。 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該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并與登記機構、開戶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該賬戶為預售人所有,登記機構對監管額度內的預售資金使用僅進行監管。 【解疑釋惑】 7月前商品房項目 參照原規定 問:7月1日前的商品房項目是否也需要按照該細則進行管理? 答:新細則從今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針對7月1日起的新商品房項目。在此之前的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仍按照原規定。 預售資金 如何申請使用 問:專用賬戶上的預售資金未達到監管額度要求金額的,是否不能支取? 答:預售資金設立監管額度,監管相當于120%預售項目工程總造價的預售資金,是為了防止這筆資金被挪作工程建設以外的他用,保障商品房項目能夠順利交房。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只要用于工程建設,并能夠提供相應的票據和支付憑證,開發商可以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的預售資金,賬戶上并不要求一直存有監管要求的金額。但只有預售資金超過監管額度,開發商才能支取資金用于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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