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點評】 每年車險動輒數千元 消費者貨比三家有理 除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外,消費者通常還會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險。商業險有數十種之多,消費者可以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決定投保的商業險,通常不需要全部投保。消費者為自己的愛車每年要支出動輒數千元乃至上萬元的保險費,有理由貨比三家,慎重選擇。 據了解,目前汽車4S店銷售保險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進駐4S店內現場辦理保險業務;二是4S店直接銷售保險產品。這兩種銷售方式,都必須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汽車4S店銷售保險,除可以獲取傭金等不菲的經濟利益之外,更在于通過保險“鎖定”車輛保險期間內在汽車4S店的維修等業務,以防該等業務流失。 公允而論,在汽車4S店購買保險,有利有弊,其利可能在于出險理賠較為方便,維修較為便利,較有保障,消費者比較省心、安心。其弊在于保險費高于直銷車險、直通車險等模式。有專家建議購買新車的消費者在汽車4S店購買保險較為適宜,而經驗豐富的老手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 無論如何,消費者綜合考量各種利弊后,有權根據個人情況自主選擇保險公司,有權自主決定投保的商業險別,有權決定如何以最少的錢,買到最高的保障,汽車4S店無權越俎代庖。倘若汽車4S店利用“近水樓臺”的機會,指定特定保險公司,則無疑限制、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而且影響到其他保險公司的自由競爭;將緊俏車輛與購買保險相掛鉤,則無疑構成強制交易,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 現實生活中的保證金,種類和性質復雜,對于債權的保障作用也多種多樣,但前提“債權”必須是合法的。汽車4S店收取“保證保險金”抑或“保險保證金”,旨在要求消費者連續投保,旨在限制消費者選擇保險公司的權利,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拒絕。 點評人:評議組成員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 邱興亮律師 【案例】 不在4S店買保險 沒法審批貸款? 林小姐今年3月在湖里長浩路的大邦通商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按揭方式訂購了一輛“奧迪A6”普通乘用車,價格37萬元,支付定金一萬元。工作人員告知必須在4S店購買3年的保險,銀行才能審批貸款,可林小姐向銀行核實,發現不存在此問題,于是要求取消3年保險捆綁銷售否則退還訂金。 不在4S店買保險 沒法享受車輛保修? 楊先生今年5月在湖濱北路的中寶汽車購買1輛MINI“countryMAN”普通乘用車,預付定金5萬元,車身價22.5萬元,工作人員要求楊先生在店內購買車輛保險1.3萬元,并稱若不購買保險則無法享受車輛保修,楊先生認為不合理。 要求連買3年保險 還得交兩年保證金 陳小姐去年6月在湖濱北路的廈門捷眾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一輛“東風標致308”汽車,價格11.14萬元,商家要求其三年的保險一定要在4S店購買,要求其支付第二年、第三年的保證保險金共計1600元。陳小姐認為合同上未約定投保事宜,商家的要求太不合理。 全款提車 也得在4S店買保險 黃先生近日在集美的遠達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一輛轎車,車身價25.8萬元,并支付了定金2萬元。幾天后,黃先生接到了車行的電話,告知他欲前往車行支付全款提車時,需在車行購買車險才能提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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