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郭逸恬)王先生將之前未消費完的啤酒寄存在海滄某酒吧,近日與朋友再去光顧時,卻被服務生告知“寄存期限已過”,啤酒須重新購買。他認為不合理,向石塘工商所投訴。 王先生認為,自己當初在寄存啤酒時,商家并未告知寄存還有期限一說,要不然根本不會出現逾期的情況。而店家則堅稱,“寄存酒水有期限”,這是該店的服務條款,已經寫入公司的規章制度,并無不妥之處。 工商人員指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應對商家提供的服務期限、限定要求有所了解,以減少因不知情而導致的損失;而商家也應盡到告知義務。經調解,商家最終退還了王先生先前寄存的26聽啤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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