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交接清單》可避免部分糾紛 家庭旅館糾紛中,最常見的是解除租賃合同糾紛,房主起訴的最主要的“動機”在于租金的調漲。經營家庭旅館業,前期投入大,收回成本周期長,因此更應注意經營風險。 法官建議,簽訂合同時應對從業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的事項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如是否允許對出租物進行轉租,是否允許承租方單方進行裝修、裝飾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 為避免相關財物、設備同戶主原有設備混同,須制定相應的《交接清單》作為合同的附件,并拍照留底作證。租戶在裝修時,也應當同裝修公司簽訂正式的裝修合同,并開具相應的發票,以保留證據。 此外,為避免違約后的損失鑒定,可以在合同中明確違約金。這樣在出現違約情況后,營業額、裝修費用等損失實際不能明確時,可依據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明確損失金額。此外,還可以在合同里說明,如果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額,以實際損失為準,這樣就可以更好地維護租戶的利益。 變更合同內容要簽補充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旅館都會對房屋進行一定的改造和裝修,但許多當事人急于求成,單方追求快捷、高效,僅以口頭大意告知房東,有些甚至沒有知會房東就進行相關活動,這往往給日后的經營留下隱患。 法官表示,更改合同內容應經合同相對方同意,如果未經對方同意就“單方行動”,即使改變合同后在客觀上可能使對方獲益更多,亦屬違約行為;對于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協商同意變更的條款,特別是重大事項的變更,應當通過補充合同或者補充文件等證據加以“固定”,以在糾紛產生時加以證明。 法官建議,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就事論事,以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不可以“非法”對抗“非法”,如果覺得對方違法時,應該通過調解、協商、報警、訴訟等合法方法,避免因語言暴力、肢體沖突或其他不當方式加重矛盾。 此外,合同條款應當注重平等性,一般不約定另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平等的客戶關系,除了具有合同關系外,同時也可成為良好的合作伙伴,念好生意經,可促進租賃雙方和睦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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