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爭議 傷與撞有關嗎? 女子受傷與車禍是否有關?法庭之上,這一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據原告阿英說,事發后,是老趙陪同她前往醫院檢查。經檢查,查出阿英左鎖骨骨折。既然她是因交通事故受傷,肇事方小毅及其父親自然應當賠償。 但是,被告老趙答辯說,阿英的陳述與事實不符。他說,他沒有陪阿英去醫院,且阿英在醫院治療左鎖骨骨折與涉案事故沒有關聯性。首先,雖然當天雙方發生碰撞事故,但事故并未造成任何人員受傷。其次,事發后,交警至現場了解情況后,也確認各方均無人身損傷,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第三,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由于阿英是無證駕駛無牌車輛,應承擔全部責任。 趙氏父子還指出,根據事發時的視頻監控,雙方僅有碰撞的情況,看不出原告受傷的事實,而且,阿英的住院時間要比事發時間晚了約兩小時,不能排除在此期間她因其他原因受傷。 但是,阿英則認為,因處理需要時間,而阿英又陳述被告曾現場告知必須主訴“自己摔傷”才能使用醫保卡,因此,事發后,她又與丈夫回家拿醫保卡,這才耽誤了時間。她還說,應當把舉證責任給被告,即被告應證明“事發后1小時”期間原告有受到其他傷害,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事實無法確定 憑蓋然性斷案 最終,法官采納了阿英的觀點。法官認為,雙方發生碰撞是明確的事實。根據監控錄像和到場交警的回憶,事發之后,雙方現場爭執后決定“私了”,此時大概在13時,之后,如果阿英陳述屬實,她回家取醫??ㄔ俚结t院治療,還需要經過掛號、排隊、就診等階段。 而且,原告受傷的部位在左側鎖骨,與事發監控錄像顯示原告騎行電動車向左側傾倒方向也一致。由此能夠在法官心中形成心理確信。 因此,法官認為,通過“高度蓋然性”標準判斷,原告的傷情與該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存在因果關系的,法院據此作出責任判定,是符合適用“高度蓋然性”的一般標準的,是以證據為依據,并非主觀臆斷。這一判決也保護了傷者的權益。 最終,一審判決認定,小毅及其父親應該擔責,考慮到阿英駕駛助力車未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小毅對該事故負有70%的責任,阿英負有30%的責任。所以,判決要求老趙賠償阿英經濟損失74883元及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6000元。 |
相關閱讀:
- [ 07-11]廈門蓮前西路調頭區一起車禍導致堵車提前一小時
- [ 07-10]家中停電打車去洗澡卻遇車禍 兩女子一小孩進醫院
- [ 07-07]大馬港商攜贖金欲救被綁中國伙計 不幸遇車禍身亡
- [ 07-06]縣道發生車禍駕駛員被困 詔安消防成功營救
- [ 07-02]漳州12歲女孩騎電動車上路遇車禍身亡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