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乙公司無法說明拍攝者、拍攝時間和底稿,應停止466張圖片使用并賠償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兩家同樣經營汽車配件出口業務的貿易公司為了幾千張配件的照片對簿公堂,原因是甲公司認為宣傳圖被乙公司盜用了,著作權受到侵犯。配件都是一樣的,拍攝角度又很容易重復,這樣的照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嗎?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判決,甲公司勝訴。 【案情】 相似角度拍相似配件 怎么斷定是誰家照片 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將各種出口的汽車配件攝成數碼照片,編輯、發布在網頁上展示,同時成冊用于展會、客戶推廣會等場合。2012年,甲公司發現乙公司在網頁上大量使用他們的照片,導致客戶誤以為兩家公司是關聯企業。而甲公司接到客戶反映,乙公司的業務人員提出的產品價格遠低于甲公司報價。 甲公司曾要求被告刪除照片、停止侵權,但被告拒不刪除。甲公司提交了刻錄照片的光盤和制作的宣傳圖冊,并認為乙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著作權,使客戶混淆,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商業準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乙公司反駁,汽車配件都是按統一標準批量化生產的,汽車配件照片是簡單的寫實照片,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而且汽車配件銷售商都會挑選最能體現產品特質的角度拍攝,因此拍出相似照片的幾率很高,甲公司不能因此斷定這是他們所拍的照片。 【說法】 被告拿不出拍攝底稿 被判侵權并賠4.28萬元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汽車配件雖然形狀基本固定、構造相對簡單,但在拍攝中,對新舊配件、角度等各種因素的選擇能體現拍攝者的思維及個性,體現了拍攝者的智力投入,應當認定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如無相反證明,應認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為作者,并享有著作權。甲公司的宣傳畫冊封面上明確注明了公司名稱,部分圖片還有背景物,可以看出拍攝的細節。而乙公司無法說明拍攝者、拍攝時間,也無拍攝底稿。法院以此認定甲公司對光盤、宣傳畫冊中的圖片享有著作權。 法官還就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704張圖片與乙公司的圖片逐一比對,結合角度、反光點、顏色等各種因素,發現相同照片的共466張。乙公司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立即停止在網站上使用訟爭的466張圖片,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2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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