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 沒入住不該交費,訴訟有時間限制 法院 有合同就是業主,滯納金算法過高
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戴舒靜 通訊員 翔法宣)近日,翔安某小區物業將一對業主夫婦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支付拖欠5年的水電、物業等管理費。翔安法院審理認為,該夫婦因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身份就是業主,理應履行業主職責。 物業 五年未交管理費 金額累計超萬元 原告物業公司訴稱,作為小區業主,從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陳某夫婦一直未繳納物業管理費、公共維修金、公攤水電費等費用,累計4964.9元。 同時,根據小區的《業主臨時公約》規定,逾期需交納滯納金,每天按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所以陳某夫婦產生的滯納金已達10069.65元,合計15034.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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