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翔法宣)沒有收房,沒有入住,就可以拒繳物業費嗎?法官說:不行! 近日,翔安美地亞登小區一位業主為此被判敗訴,法官要求該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法官說,一旦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身份就是業主,理應履行業主職責。 起因 五年未交管理費 據該小區物業起訴稱,這名業主已經拖欠了5年的物業費?!疤^分了,自交房以來,他就沒交過一分錢?!蔽飿I起訴說,包括物業管理費、公共維修金和公攤水電費等費用在內,該業主至今未繳納,拖欠的各項費用累計4964.9元。 根據小區的《業主臨時公約》規定,逾期需交納滯納金,每天按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所以,業主陳先生產生的滯納金已達10069元,合計15034元。 因此,物業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所欠交的物業管理費等及滯納金15034元。 爭議 沒入住就能不交? 不過,面對起訴,業主陳先生答辯說:“我至今沒有接收房屋,也沒有辦理入住,所以不該交這個錢?!?/p> 他說,是由于開發商逾期交房,他才沒有接收房屋。作為業主,他這幾年都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物業要求繳納管理費沒有依據,所以他不應承擔物業管理費。 陳先生還說,根據法律規定,物業主張管理費的訴訟時間有二年期限,即使退一步講,他要交管理費,也只能交最近兩年的。其余的管理費,由于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物業已經無權再索取了。 判決 不收房照樣要交 翔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七年前就與開發商簽訂了買賣合同,屬于該小區業主,既然是業主,只要開發商交了房,業主就應依法繳納物業費。 不過,物業主張管理費確實存在兩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只能從物業提起訴訟開始計算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陳先生支付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用,共計2252.01元。此外,法院還認為,因日千分之三的標準過分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因此本案滯納金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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