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23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生 楊佩妮 通訊員 同法)借條上寫了借款金額,卻沒寫債主是誰,這種情況,欠款應該還給誰?近日,同安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債主不詳”引發的官司。 原告林女士是借條的持有人,她說,自己持有80萬元的借條,對方就應當還錢。被告何小姐針鋒相對,她反駁說,借條上沒寫債主,憑什么證明林女士是債主? 巨額借款,該不該還?法庭之上,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辯。 巨額借款 沒寫出借人 引發官司的《借款合同》簽訂于數年前,當時被告何小姐因資金周轉需要,作為借款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80萬元。 這份借款合同,沒有寫明誰是債主。只是被告何小姐在“借款方”處簽字,另外,還有一家公司在“保證方”處加蓋公司印章。 借款后,何小姐因資金困難逾期未還。經協商,她作為委托代表人,又出具了一份《還款協議書》,載明“甲方同意借款延期”。 在這份《還款協議書》中,林女士在“甲方”處簽了字。不過,盡管協議書約定,何小姐要在半年內還清借款,但是,她一直拖到現在也沒還。 焦點爭議 錢該還給誰? 近日,林女士起訴何小姐,要求她歸還80萬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 開庭時,被告何小姐答辯說,借條上并沒寫林女士是債主,而且,她不認識林女士,也從未向林女士借款。 但林女士質疑說:“既然你說不存在借款關系,為什么我手里會有你親筆寫的借條?”“我不知道,我寫給張先生的借條,為何會落到原告手里?!焙涡〗阏f,沒想到張先生私自將借款轉讓給林女士,因此,林女士手中借條對她不具約束力。 經審理,近日,同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林女士手中持有的借條有效,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并支付違約金。 法官說法 持有債權憑證就算是債權人 法官說,雖然《借據》沒寫明出借方,但是,后來簽的《還款協議書》當中,已經寫明林女士是出借人。 根據銀行轉賬記錄,借款事實存在。而且,林女士持有《借款合同》、《借據》、《還款協議書》等多份債權憑證,因此,法院審理后認為,可以推定林女士為借款的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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