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張尚初 通訊員 黃舒婷 蔡慧群)7月底,晉江的許女士向廈門杏林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預訂了一套商品房,預付了定金5萬元,并當場簽訂了認購書。該認購書上明文規定“欲購方應于8月20日前簽訂合同,如合同條款協商不一致,認購協議可解除,開發商退還定金”。 8月20日,許女士前往簽訂合同時,要求增加合同補充條款,開發商不同意。協商未果,徐女士便拒絕簽訂合同,并要求退還定金。然而,開發商卻一再推脫,拒不退還定金。無奈之下,許女士求助于杏林工商所。 經工商人員多次協商,9月9日許女士來電表示,開發商已簽署退款協議,并同意退還定金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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