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7日訊(導報記者 香卉輝 通訊員 蔡瀚森)近日,王女士在新陽一家超市購買了一袋價格3.1元的炸豆腐泡。因為豆腐泡是從冰柜取出來的,王女士對質量也沒多注意,結果中午回家食用后就出現嘔吐癥狀,檢查剩余的豆腐泡才發現已經發霉變質。 王女士到超市要求退款并賠償醫藥費,但超市只愿意按商品原價的10倍即31元進行賠償,王女士一氣之下投訴到了新陽工商所。 工商人員仔細檢查了消費者購買的炸豆腐泡,塑料袋口粘貼的價格標簽顯示時間是當天,而袋中的豆腐泡已經部分發霉變質,超市工作人員也承認可能是因為保存不當導致變質。工商人員指出超市銷售的商品給王女士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傷害,應當給予合理賠償。經調解,超市同意賠償王女士醫藥費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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