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事發時是合法駕駛員 不能認定為“第三者”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阿德在高速公路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上停車并下車,其所受損害有一部分是其違規的駕駛行為所致。 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阿德對于自己駕駛的車輛來說,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因此法院采納了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駁回了阿德家屬的訴訟請求。 說法 車主被自己的車撞到 有時也可由保險買單 家屬套用“第三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這在思明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并非獨此一例,2013年審理的一起案件,受害司機的家屬就因此勝訴,但情況與阿德有所不同。 2012年9月26日,陳添(化名)駕駛小貨車行至同安區汀溪鎮西源村路段,車子突然沖出路面,右側撞擊山體后向左翻倒,陳添被甩出駕駛室,身子夾在駕駛室和路面之間,被自己開的貨車壓迫窒息而亡。 保險公司拿出保險條款作為依據,認為陳添是車主和駕駛員,并非“第三者”,進而拒絕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但思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添翻車后身體被甩出車外進而被車身壓迫致死,同時具備了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兩個身份,結合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本案的特殊情況,應當確認陳添與實質的普通受害人無異,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 法官解釋,通俗地說,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只保護“路人甲”。一般情況下,車主給車子購買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一旦出事故撞上路人,在車主和路人都受傷的情況下,路人的損失就可以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理賠,但是車主的損失不能找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買單。但某些特殊情形,投保人可以成為受害的“第三者”,例如朋友開車主的車子撞傷作為路人的車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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