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雨夜,司機阿德(化名)駕駛貨車上了高速公路,中途停車整理遮雨篷,卻不幸被其后的一輛貨車撞倒,當場死亡。家屬套用“第三者”概念起訴阿德就職的物流公司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作為駕駛員能不能成為本車的“第三者”引起爭議。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此案后駁回了家屬的訴求。 事發 緊急車道停車出事 死者也須承擔責任 阿德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駕駛員,2013年4月8日晚,他開著車行駛在濟廣高速公路上。眼看著雨一直下,阿德把車停在應急車道,下車整理遮雨的篷布。9點半左右,一輛大貨車朝著阿德駛來,大貨車的右側與阿德駕駛的貨車刮擦,接著大貨車的后部撞倒了阿德,阿德遭右后輪碾壓當場死亡。 一周后,江西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撞死阿德的駕駛員在夜間及雨天駕駛機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且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負主要責任;阿德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負次要責任。經鑒定,阿德還存在飲酒駕車的情況。 阿德來自河南的農村,上有70多歲的父母親,和妻子生養了3個孩子,其中兩個還只有10歲左右。阿德的去世使這個家庭失去了經濟支柱。在和肇事方達成賠償和解后,阿德父母、妻兒共6人作為原告起訴了雇傭阿德的物流公司和為貨車上險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47萬余元。 爭議 下了車不算駕駛員? 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 阿德的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 阿德的家屬說,事發前阿德是這輛貨車的駕駛員,但下了車沒有駕駛就不是駕駛員。此外,保險公司提出阿德飲酒駕駛不應當獲得賠償,然而事發時阿德不在車上,并不是因為飲酒駕車而發生意外。 保險公司反駁,依據保險條款,交強險賠償的對象是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而第三者責任險是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向第三者賠償。阿德不是被自己駕駛的車輛撞死的,相對于撞死阿德的那輛貨車,他才是“第三者”。 保險公司說,駕駛員使用機動車不僅限于他處于駕駛室內的駕駛行為,也包括臨時性停車、整理車輛雨篷等與處理車輛相關的行為,不能說只要下了車就不是駕駛員。 判決 事發時是合法駕駛員 不能認定為“第三者”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阿德在高速公路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上停車并下車,其所受損害有一部分是其違規的駕駛行為所致。 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阿德對于自己駕駛的車輛來說,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因此法院采納了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駁回了阿德家屬的訴訟請求。 說法 車主被自己的車撞到 有時也可由保險買單 家屬套用“第三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這在思明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并非獨此一例,2013年審理的一起案件,受害司機的家屬就因此勝訴,但情況與阿德有所不同。 2012年9月26日,陳添(化名)駕駛小貨車行至同安區汀溪鎮西源村路段,車子突然沖出路面,右側撞擊山體后向左翻倒,陳添被甩出駕駛室,身子夾在駕駛室和路面之間,被自己開的貨車壓迫窒息而亡。 保險公司拿出保險條款作為依據,認為陳添是車主和駕駛員,并非“第三者”,進而拒絕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但思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添翻車后身體被甩出車外進而被車身壓迫致死,同時具備了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兩個身份,結合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本案的特殊情況,應當確認陳添與實質的普通受害人無異,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 法官解釋,通俗地說,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只保護“路人甲”。一般情況下,車主給車子購買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一旦出事故撞上路人,在車主和路人都受傷的情況下,路人的損失就可以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理賠,但是車主的損失不能找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買單。但某些特殊情形,投保人可以成為受害的“第三者”,例如朋友開車主的車子撞傷作為路人的車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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