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見習記者 何炳進)租房到期后,當初交的1700元押金卻拿不到,二房東承諾隔天給,結果隔天又承諾隔天,近20天過去了,二房東索性不接電話了,鄭同學很是郁悶。 8月20日,鄭同學通過二房東陳小姐在新景世紀A區租了一間單身公寓,押金要交1700元。打算租一個月的鄭同學簽了合同并交了錢,結果臨時有事第三天需要離開廈門,希望退還1700元的押金,卻被告知押金要到租期滿后才能退還。9月20日,鄭同學又找到陳小姐寫下了一張欠條,稱第二天會歸還,卻還是沒兌現。前日,陳小姐與鄭同學再次取得了聯系,再次承諾第二天將如數歸還。昨日,鄭同學告訴記者,陳小姐又一次食言了。 鄭同學向記者出示了租房時簽的《房屋租賃合同》,里面清楚寫著合同期滿后,甲方應將押金無息退還乙方。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的鄭志寧律師表示,陳小姐和鄭同學簽的《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律師提醒,在租房時,一定要看清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看明白問清楚再簽,出現問題協商不成時,還有法律途徑可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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