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晨報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大至汽車,小至蔬菜,都可以刷信用卡消費。然而,一些沒有償還能力的人卻惡意透支信用卡,消費之后便銷聲匿跡,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對于信用卡惡意透支,銀行也應該加強監管,維護金融秩序。 ?近幾年里,提前消費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于是,信用卡開始成為單位、個人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搶占信用卡市場,各銀行更是想破了腦袋推出各種優惠活動。 然而,看似瀟灑的提前消費真的有那么好嗎?成為卡奴事小,不少人在透支之后再無還款能力,除了要想方設法還款外,還得鋃鐺入獄,賠上幾年光陰。本期《法眼》將帶您深入了解信用卡詐騙的幾個案例,讓您在享受信用卡之便時,避免信用卡之傷。 需周轉資金竟惡意透支 涉案金額20多萬,夫妻均被判信用卡詐騙罪 阿紅和阿力是夫妻。阿力做著自己的生意,平時偶爾也會透支信用卡,但都能及時還款。 2005年左右,生意上出了點狀況,阿力需要周轉資金,遂回家同妻子阿紅商量,使用阿紅身份證辦理信用卡用于透支獲取資金,等周轉過來后再將錢款還上。阿紅同意了。 2005年11月起,阿力使用阿紅的身份證申領了一張某銀行的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費和取現,截至2011年10月28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幣15424.72元。 2007年11月起,阿力再次使用阿紅的身份證申領了兩張銀行信用卡,同樣用于透支消費和取現。不過,這回透支金額大了,截至2011年10月25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幣199758元。 阿力的生意,前期經營良好,后期不斷擴大投資,一著不慎,生意失敗,透支的信用卡遲遲未能還上。 2010年12月11日,阿力因惡意透支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被公安人員抓獲。除了自己惡意透支之外,阿力主動供述了夫妻二人共同透支的事實。 □ 法院判決 經思明法院判決,阿力被判信用卡詐騙罪,獲刑8年6個月,被處罰金15萬元。同樣,阿紅也被判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被處罰金2萬元。 □ 法官說法 阿力、阿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涉案本金達人民幣215182.72元,屬數額巨大,并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透支近60萬 只為買奔馳 由于未及時還款,阿玲獲刑5年3個月 2009年6月,阿玲在某銀行三明分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2011年12月19日開始連續透支后未及時還款,至2012年3月19日累計未還款金額為人民幣263150.06元。 在阿玲連續透支未能及時還款的這段時間里,2011年3月,她又使用本人身份證向某銀行廈門分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這一次,她竟然透支了598808元,用于購買某品牌豪車。經發卡銀行多次通過電話方式催討,阿玲才歸還了10000元。 對于透支59萬余元未及時還款一事,阿玲未持異議。而在透支26萬余元一事上,銀行方面稱,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2月14日間,銀行多次撥打阿玲電話,僅有兩次成功打通進行了催討,還多次將書面催收的函件交付郵局投遞。對此,阿玲辯稱,因其辦理信用卡時登記的手機丟失,自該手機丟失起,從未接到銀行方面的催收電話或短信,亦經查詢,均未收到過銀行催收函件或對賬單。 □ 法院判決 經思明法院判決,阿玲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阿玲應當賠償被害單位某銀行廈門分行人民幣588808元。 □ 法官說法 本案中,阿玲多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達人民幣598808元,數額巨大,并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主觀上已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在透支26萬余元一事上,可證實阿玲確實拖欠了銀行錢款,但銀行自行舉證的催收記錄和交寄函件行被阿玲予以否認,再無其他證據印證,無法證明阿玲收到該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事實,故無法認定阿玲在該部分透支款上具有惡意透支的主觀故意,故法院對該指控不予支持。 借卡給同事 消費不還款 兩人主動投案并歸還本息,被免予刑事處罰 阿杰和阿強是同事,兩人關系不錯。2011年10月,阿強向阿杰借錢。阿杰經濟狀況不是太好,但又不想拒絕阿強。于是,阿杰將自己額度為23000元的信用卡借給了阿強,供其透支消費。不過,透支之后,阿強并未及時還款。 銀行多次聯系阿強促其還款,并告知阿杰讓其盡快還款。不過,二人一直未還款。截至2012年8月1日,該信用卡賬戶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22916.02元。 2012年8月17日,阿杰和阿強主動到思明分局治安大隊投案,并于當日向銀行歸還了信用卡本息人民幣25900元。 □ 法院判決 經思明法院判決,阿杰和阿強均被判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 法官說法 阿杰和阿強明知無還款能力,超過規定期限透支銀行信用卡資金達人民幣22916.02元,數額較大,并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信用卡透支多銀行是否有責 人民銀行規定,“發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定期復查,并應當根據資信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 目前,我國銀行信用卡市場存在著競爭無序和管理混亂的問題,許多銀行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 有的銀行在學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學校聯手為萬名學生辦信用卡,有的人身份證復印件被盜,沒辦過信用卡卻被通知透支,有人身份證遺失銀行卻為別人辦了信用卡讓他還錢。銀行惡意濫發信用卡、惡意報案不給還款人機會,卻是放過了真正的犯罪分子,打擊了有小錯但不至于入罪的人。 為此,法院建議,銀行在搶占信用卡市場的同時,更應該明確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風險,更應嚴格實體審查申請人的實際還貸能力,這既是對銀行自身資產安全的考慮,也是對金融市場與社會秩序和諧發展應盡的一份社會責任。 職業套現人要承擔刑責 隨著POS機的廣泛使用,為滿足部分信用卡持卡人獲取現金并規避銀行的高額取現手續費用的需要,有些持有pos機的商家或個人通過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刷卡套現服務,并從中抽取1.5%左右的費用。 這些商家或個人成長為專業“套現人”,成為現實生活中不可忽視的一類群體。職業“套現人”的行為不僅僅違反了信用卡和POS機的相關使用規定,而且危害了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刑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規套取的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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