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將有利于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資料圖) 東南網10月1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詹文)以前,工業用地的出讓年限是50年,但現在要縮短了,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制度,一般不超過20年。昨天的廈門市政府常務會,通過了《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實施意見》。 市長劉可清表示,如果滿了20年,這家企業還健康發展,政府就要鼓勵它,讓它保持和續定,不需要再走復雜的程序。“好的企業,一定要鼓勵。” 50年導致退出機制難以實施 “目前,工業用地均采取出讓方式,出讓年限為50年,導致退出機制難以實施。”有關人士說,事實上,根據調查,中小企業正常成長周期只有8-12年。因產業結構調整關停并轉、產業轉型升級等原因,導致工業用地低效利用、閑置不用等情況,讓工業用地很難盤活。 出臺該意見,就是為了讓工業用地更好利用起來,更為規范。 一般工業用地租讓不超20年 一個最大的變化是,過去50年的出讓年限,現在縮短為20年。廈門嘗試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制度,并結合產業生命周期,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制度,在法定的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內,一般工業項目用地租讓年期合計不超過20年。 滿了20年,對企業綜合效益和合同履約等情況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不符合條件的,政府無償收回土地,對已建建筑物、構筑物按殘值補償。 批后管理,還有一定的限制。滿一年沒動工的,要征繳土地出讓價20%的閑置費,滿兩年沒動工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低效用地可能會被協議收回 對于以前的工業項目,有關部門也要進行調查,如果被認定為低效用地的,也會進行處置。 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竣工2年以上,投資強度達不到出讓合同約定標準50%以上的;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1年以上的;群眾對環保問題投訴強烈或排污強度大于同行業平均水平,企業整改無望的。這些都可以認定為低效工業用地。 如果不能自行整改,就要分割轉讓或者協議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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