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璐 通訊員 思思)簽訂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員工內部培訓協議書》,就等同于簽訂勞動合同嗎?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高校畢業生小帆(化名)訴稱用工企業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后要求企業支付就職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小帆系廈門一高校2012年應屆畢業生,畢業之前即進入一家動漫公司實習。2012年4月11日,小帆與公司簽訂了《員工內部培訓協議書》,約定服務期限為2年,勞動合同期限自試用期后順延2年。同年7月1日,小帆取得了畢業證書,正式畢業,并一直在公司工作,月薪為2500元。第二年3月中旬,小帆以“家里有事”為由申請辭職。緊接著,小帆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就職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以及離職當月未發放的工資,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帆的訴求。 然而,小帆原就職的動漫公司認為,公司在2012年4月便與小帆簽訂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下稱《就業協議書》),但小帆未將《就業協議書》交給所在學校蓋章,也未將《就業協議書》交回公司,存在明顯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小帆與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建立勞動關系,公司最遲應于2012年7月31日前與小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未能舉證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小帆責任所致,應承擔法律責任,向小帆支付工資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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