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湖法宣)“車在我名下”“但車錢可是我付的!”同居多年的情侶小李(化名)與小付(化名)鬧分手,最后鬧上了法庭,只因為兩人都想要那輛談戀愛時買的車。近日,湖里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此車為兩人共有。 和比自己大二十歲的男友同居多年,小李分手前,開走了在自己名下的汽車。沒想到,男友小付竟把車開了回去,從此不歸還。一怒之下,小李將小付告上法院。法官認為,該車是在小李和小付兩人同居期間購買的,根據(jù)《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所以,這輛車是兩人的共有財產。因此,法院駁回了小李要求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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