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廈法宣)昨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廈門物業類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通報會上獲悉,如果業主財物被盜,物業安保有責。 孫先生家住廈門某小區,平時有物業保安負責巡邏。前段時間,他發現家中被盜,損失大批財物,報警至今仍未抓獲犯罪嫌疑人。孫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存在疏漏,未盡安全保障業務,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承擔部分財產損失,理由是物業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充分履行安保職責,存在過失。不過,考慮到盜竊等刑事案件具有突發性,保安服務只是一般預防措施,不能苛求其防止一切盜竊案件的發生。因此,法院酌定物業公司賠償四成損失。 物業看過來 沒發書面催交單 也可起訴欠費業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那么,物業公司若想起訴拖欠費用的業主,是不是一定要先發個書面催交單給他呢? 對此法院的意見是,不一定。物業公司已提供勞務服務,業主卻未按約支付物業費,如果此時還要求物業公司在起訴前進行書面催交,將會使物業公司承擔過多的負擔。因此,即使物業公司未進行書面催交,若其起訴至法院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也應當支持。 業主看過來 物業服務存重大瑕疵 可要求減少物業費 物業服務合同是雙務合同,應當堅持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物業費。 法院一般認為,應當秉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若業主能充分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違約事實,則可以適當扣減物業費。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重大瑕疵時,才可以酌減物業費;若只是輕微的服務不到位,則可能不能成為酌減物業費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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