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14日廈門訊(本網記者 鄒玒 通訊員 廈法宣)廈門的小區越來越多,但與物業類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昨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廈門物業類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通報會,就如今物業類的熱點案件進行了回答,并公布典型案例。 情景一 業主家中被盜 物業需要擔責 【案件回放】 2012年1月,廈門某小區業主孫先生家中被盜,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被抓獲。 孫先生與物業簽訂的服務合同,對安全保衛的工作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查看小區監控的結果顯示,的確是物業公司的工作存在疏漏。 在與物業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孫先生將其告上了法庭。 由于物業公司拿不出充分履行安保職責的證據,且從小區監控等證據均證明物業存在過失,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承當孫先生財產損失的40%責任。 【法官說法】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負有一定的防范義務及風險提醒義務,對于可能造成業主財產損害的安全隱患及風險,應當及時消除或提醒;否則,在業主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而遭受財產損害,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盜竊案件具有突發性等特點,而保安服務只是一般預防措施,物業管理公司難以徹底防范,不能苛求其保安服務能夠防止一切盜竊案件的發生,因此,最終判定物業承當40%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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