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林泓)廈門市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如果沒有順利通過驗收,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將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申報。日前,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出臺《廈門市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廈門市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驗收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辦法》中提到,凡經批準立項的專項資金項目,在協議約定期限到達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協議約定驗收期限到達當月向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提出驗收申請,并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在協議驗收期限后的3個月內組織驗收。 如果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未完成協議要求的目標任務等8種情況的,驗收結論將為不合格。導報記者了解到,對于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市財政局將停止對項目承擔單位的資金撥付,并有權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助經費,市海洋與漁業局在此后的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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