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董春輝 見習記者 陳雅玲 通訊員同法宣)張某于2012年3月19日與徐某簽約,以每月2200元的價格,將徐某位于同安烏涂村的一家店面租下來,用來開面包店,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3月21日。 今年3月初的一天,徐某覺得房租年年上漲,自己虧了,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張某不答應。該月底,張某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前往徐某處交房租,徐某拒收,并要求張某搬離出租屋。張某通過銀行匯款將第二個季度的租金匯給徐某,可第二天店里的電就被徐某中斷。隨后,張某將徐某告上法庭。近日,同安法院判決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徐某應繼續履行合約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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