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張老太太73歲了,但不服老,愛好運動。兩年前,她就在家附近的游泳館辦了會員卡,去年11月,她不小心在游泳館的浸腳池滑倒,右手骨折。她向游泳館索賠但一直無果,于是,她一紙訴狀將游泳館告上法院。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判決。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 【爭端】 老人說拖鞋有問題 館方稱是她自己的問題 張老太太把自己滑倒骨折歸咎于游泳館的拖鞋。她認為,游泳館新增的一批拖鞋防滑效果比較差,所以造成自己滑到,造成右手撐地骨折。她還認為,浸腳池的扶手設計有問題,浸腳池底部沒有防滑墊。她提出4.3萬余元的賠償要求。 游泳館負責人則稱,館內多處設置有“小心滑倒”的警示牌,在適當的地方也設置了防滑墊,泳館的浸腳池設計完全符合規范。此外,還有專人維護泳館安全,張老太太一滑倒,立即有人上前攙扶救助。游泳館負責人認為,張老太太滑倒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一是,當初辦理會員卡時,就已經明確告知,65歲以上的老人原則上不適合進入館內;二是,經過浸腳池時,張老太太手上端著一杯水,摔倒時,她只能用單手支撐,所以才造成右手骨折。 【判決】 雙方責任比例8:2 館方賠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游泳館內已在適當的地方設置了防滑提示牌及防滑墊,還聘請了一定數量的救生工作人員。事故發生地——浸腳池設計符合規范,池兩邊設有扶手。張老太滑倒時,當即有工作人員前來救助。此外,游泳館對65歲以上的老人有特別規定,張老太太在辦理會員卡時,有簽字承諾。由此可見,游泳館已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 從游泳館提供的拖鞋樣品來看,有注冊商標,鞋底的防滑紋清晰。張老太的理由并不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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