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尤冰寧)續交了家教費,卻沒來得及上課,這筆費用能不能退呢?近日,徐爸爸(化名)和廈門市一家家教機構為這事打起了官司。 去年5月,徐爸爸和家教機構簽訂了《家教輔導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該機構對小徐提供一對一上門家教輔導服務,首次繳費3600元,輔導20次。對于退款事項,《協議書》寫道:“如果小徐對第一位輔導老師不滿意,公司須立即無條件更換;如果對第二位輔導老師也不滿意,公司須立即無條件全額退還剩余的18次課的費用;而在上完第三次課以后,或同一位老師上完兩次課后,如果小徐對輔導老師有任何不滿,仍可隨時要求更換老師,但不能再退款。” 去年9月和今年4月,徐爸爸又續了兩次費。《協議書》關于續費同樣有規定,“續費繼續報名輔導,雙方不必再簽訂新的協議,原協議內容仍然有效。”因此,徐爸爸也沒有另簽新合同。 然而幾經輔導,徐爸爸覺得女兒的成績仍未提高。于是,在第二次續費剩6次輔導,第三次續費還未使用的情況下,徐爸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家教公司退還第三次續費的輔導費用。 一審法院駁回了徐爸爸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該條款對試用、不滿意即可退款、更換輔導老師以及轉讓剩余的輔導次數都作了約定,不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因此并非無效的格式條款。既然退款條件尚未成就,法院也無法支持退款請求。隨后,徐爸爸提起上訴。 市中院認為,雖然退款約定不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但徐爸爸的退款請求可得到支持。根據《協議書》的約定,“續費時雙方不必再簽新的協議,原協議內容仍有效。”徐爸爸交費三次,實際上締結了三份相互獨立的合同,除輔導費金額及輔導次數外,合同的其他內容相同。徐爸爸訴求公司退還的第三期輔導費用至今尚未使用,相當于第三期合同尚未履行,不符合“上完第三次課,或同一個老師上完兩次課”即不予退款的條件,故徐爸爸有權要求公司退還第三期輔導費。 據此,市中院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并判決家教公司退還徐爸爸第三期輔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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