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黃財武/圖)購買小區地下車位后,發現隔壁車位比自家車位的面積大了十多平方米,與圖紙明顯不符。為此,業主把鄰居和開發商一起告到了湖里區法院,要求重新劃車位。 昨日,導報記者從湖里區法院了解到,位于湖里區康泰里的這個小區已連續發生了四起類似的訴訟,最終敗訴的都是開發商。 怪事 兩個相鄰車位,面積懸殊 去年5月,郭女士向開發商購買了小區地下一層第13號車位,總價18萬元,購買后她將車位出租。 車位的產權證書上顯示,13號車位與相鄰的14號車位面積相同,均為寬2.5米、長5米。 不過,郭女士實地查看發現,14號車位比自家的寬了不少,甚至可以停兩輛車。 這兩個車位在兩根柱子之間,如果按圖紙上劃兩個車位,中間還留有空余之地,停車時進出都比較方便,而按實地的劃分,停車就得特別小心了。 爭議 車位一大一小,開發商有沒錯? 郭女士認為這樣劃車位不公平,于是起訴了14號車位業主陳先生及開發商。 但是,陳先生并不認為自己“違規”,他拿出了一份與開發商簽訂的協議。原來,陳先生于2010年購買了14號車位,面積與郭女士的相同,但2011年3月,他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由開發商附贈14號車位右側一塊11平方米大小的面積,附贈的這個“車位”僅有使用權,并無產權。 陳先生說,產權證登記的是面積車位圖,不是界線車位圖,而且購買車位時車位線就劃好了,并非他私自改動。陳先生還提交了郭女士停車的照片,證明自己并沒有影響她正常停車,也沒有侵犯她的權利。 開發商也答辯說,郭女士的車位面積與產權證相符,車位線并沒有影響她正常使用。 判決 中間公共部位,兩家可以共享 法官調查后認為,應以產權證為準。而車位的平面圖均顯示兩車位長寬一致,建筑面積相同且位置緊鄰,不存在大小區分。 根據法官現場勘查,兩車位前方有立柱的,立柱之間大于兩個標準車位而又小于三個標準車位的面積,屬于公共部分。也就是說,13號和14號車位之間有10平方米左右的“余地”,理論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于這塊“余地”位置特殊,其他業主的車輛不可能使用,因此,13號和14號車位的業主可共享這塊面積。 根據國家《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小型汽車與立柱間最小凈距要達到0.3米,13號車位與14號車位靠近立柱一側的車位劃線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要求,開發商存在違規劃分車位行為。開發商擅自將公共部分贈與陳先生使用,陳先生獨占公共面積,二者的行為共同侵害了郭女士合理使用這部分公共面積的權利,構成共同侵權。 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及陳先生重新劃分車位分界線,恢復至兩個立柱的中間線。據悉,目前引發訴訟的地下車庫的停車線已經重新劃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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