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向開發商買車位,王先生交了5萬元定金后,開發商卻始終沒通知他簽合同。后來他才知道,因為開發商欠債不還,他認購的車位被法院查封并拍賣了。近日,王先生為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王先生說,他交定金時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約定雙方應于2011年6月30日前簽訂買賣合同,車位總價228000元。合同還約定,如果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賣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收了定金后,王先生遲遲未等到開發商簽訂合同的通知。溝通失敗后,王先生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返還其雙倍定金。 經查,開發商存在其他債務糾紛,王先生所認購的車位被法院查封并拍賣。 湖里法院審理后認為,開發商應雙倍返還定金。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原、被告約定訟爭車位的總價款為228000元,所以原告交付被告的50000元中,45600元應為定金,被告應雙倍返還原告91200元;余款4400元應作為購車位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規定。 最終,湖里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書,開發商返還王先生9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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