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湖法宣)同居13年的男女朋友,有共同的房產。分手都快10年了,兩人還打起官司要求分割房產。近日,湖里區法院對此作出判決。 1992年,時年25歲的大成與20歲的阿蘭相識,并很快同居。同居期間,兩人于1999年買下了位于湖里區的一套房子。2005年,兩人分道揚鑣。分手時,兩人雖對房產分割進行了協商,但雙方都沒有按照協商的條款辦。 2007年,大成因為犯罪入獄服刑,此前房貸就已經還清了,阿蘭花了點錢裝修,于2008年把房子出租出去。大成出獄后,發現阿蘭不僅已經和別人結婚了,還長期收取租金,于是提出要分割房產和租金。今年7月份,大成將阿蘭告上法院,他說他當初付了首付,還了房貸,對房子的貢獻大,應當享有房產60%的份額。阿蘭不同意,她說自己也付了部分首付款,而且還貸期間,她還承擔了兩人的生活費用。 經專業機構評估,這套房產值44.79萬元,包括2.05萬元的裝修。 法院審理認為,產權證證明,這套房產為雙方共有,因雙方均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房產的貢獻,認定不含裝修價值的部分,兩人各占一半。據此,一審判決房子歸阿蘭,阿蘭應向大成支付21.37萬元補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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