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 保險公司要賠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胡先生之死屬于“意外”,判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意外傷害保險金60萬元。 一審判決認為,根據醫學理論,瘧疾系經按蚊叮咬而感染瘧原蟲所引起的蟲媒傳染病。因此可以確定胡先生所患的瘧疾系在保險合同期間內被按蚊叮咬而感染瘧原蟲引起的傳染病,所以可以認定,胡先生被按蚊叮咬的事件,是屬于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該事件直接致使胡先生感染了瘧疾而死亡。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胡先生是因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又上訴到廈門中院。近日,雙方經中院法官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自愿賠償50萬元身故保險理賠款。 法官提醒 投保其他險種,覆蓋意外疾病 二審法官尤冰寧分析說,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本案當中,由于瘧疾本身是一種疾病,但被保險人直接死因又是按蚊叮咬而感染瘧疾所致,對于這種情況是否屬于意外傷害存在極大爭議。 雙方原本分歧巨大,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法官認為,這樣的結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因為保險體現的是“一人為眾,眾人為一”,集眾人之力分散風險的目的。 法官也提醒說,由于各個險種覆蓋的風險范圍不一樣,保險的費率、保費也不一樣。若要保障因意外疾病產生的風險,可以投保其他的險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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