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二】 失信者5年內不得申請 過去,有一些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戶,也會“各顯神通”想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資格,這就對真正買房困難的申請戶造成了間接傷害。新《條例》實施后,針對這些弄虛作假的問題,李素真表示,不但要加以曝光,還要進行處罰。 處罰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信用檔案。李素真介紹,從明年1月開始,會為每位申請戶建立各自家庭的信用檔案,住房保障中心將進行定期的資格審查,“一旦發現在信用檔案中有不誠信記載或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且情節嚴重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李素真說,檔案的具體執行標準和程序將在近期向社會公開。 【變化三】 有商品房也能申請租房 過去,申請戶在租住租賃性保障房時,租房費要全額自費;現在,這些租戶都將獲得租賃補貼。據了解,這部分補貼資金將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中提取”。具體金額則由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家庭給予相應比例補貼。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取消了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不得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限制,放寬到滿十五年即可申請。 破壞房屋結構將被罰款5萬 記者了解到,不時有市民入住保障房后,會擅自裝修房屋、破壞房屋結構。雖然舊《條例》中對這類行為有規定可收回房屋,但因為城管執法部門不具有收回房屋的處罰權,所以在實際中往往難以有效執行。 針對此亂象,新《條例》規定,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或者配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損毀、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處5萬元罰款。如果依然不改正,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兩類人員可優先分配 據悉,原《條例》把保障性住房區分為租賃和購買兩種。而新《條例》則強調“以租為主,租售并舉”。同時,引人關注的是,《條例》明確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應當優先分配社會保障性住房”。也就是說,修改后的《條例》做到了“應保盡保”,優先賦予低保對象和住房困難家庭分配權,保障其“居者有其屋”。具體分配細則,將由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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