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未依法登記、改裝拼裝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四、禁止拼裝、擅自改裝機動車,禁止銷售拼裝和擅自改裝的機動車。 五、禁止應當登記方可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未經登記上道路行駛;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標準,且未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三輪非機動車不予登記,且不得上道路行駛。 六、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和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 具體措施包括: 一、 整治期間,對無證經營商家和流動攤販堅決予以取締。 二、從嚴查處三輪車、小貨車違反限行或禁行規定、違法停車、無牌、無證、非法改裝、拼裝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予以處罰。 三、對利用三輪車、小貨車占用公共部位、設置流動攤點、從事占道經營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對違法占道經營情節嚴重者實施經營物品與經營工具的扣押處置。 四、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處罰款;經營商家有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五、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六、專項整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廈門經濟特區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無照無證經營查處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從重從嚴查處。 七、對不服從管理,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三輪車、小貨車非法上路及占道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廣大個體經營者堅持文明守法經營,同時歡迎請廣大市民群眾積極舉報與投訴三輪車、小貨車非法上路及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10、12319。 特此通告 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廈門市公安局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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