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楊長平)黃老板(化名)本想瞞著合伙人,偷偷轉讓酒店,沒想到,法院的一紙判決讓整張協議被撤銷,他的發財夢也打了水漂。 案情還原>> 酒店已被轉讓 他還蒙在鼓里 2011年8月,黃老板和親戚大楊(化名)看準商機,合伙在中山路一帶投資成立了一家酒店,注冊資本五十萬,黃老板出了一半多,持股51%。平時店里的事情多是黃老板打理,大楊偶爾過問。 去年六月,大楊突然聽說酒店要轉讓,詢問黃老板,才得知對方早在去年四月份就和吳某(化名)簽訂《轉讓協議》,以兩百萬元的價格賣掉了酒店。協議中寫明,“酒店租賃權轉讓給吳某使用。”待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經營證照過戶完畢,吳某就可以接手經營。 得知此事后大楊十分生氣,在他看來,黃老板只有51%的股權,卻將整個酒店轉讓給吳某,相當于擅自處分了自己手頭上49%的股份。一怒之下,他將黃老板和吳某一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協議。 法官說法>> 是否轉讓協議 要看實質內容 法庭上,黃老板對大楊的主張有異議:“當初簽協議的確沒經過他同意。”吳某卻據理力爭,拿出《轉讓協議》原件,逐字逐句分析:“這轉讓的不是股權,而是酒店的租賃權和經營權。”吳某認為,黃老板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有權轉讓酒店財產,不存在擅自處分股權的問題。不過,吳某的辯解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發現,協議抬頭打印載明的“轉讓方”和尾部的“甲方簽字”均由黃老板本人簽名捺印,沒有酒店公章,可見黃老板是以個人身份和吳某簽訂協議。再者,協議約定“尾款10萬元于酒店證件過戶后一日內支付。”若真的是租賃權及財產權的轉讓,就不存在辦理證件過戶的問題;相反,若為股權轉讓協議,則必然需要辦理股權過戶登記。 法官還發現,黃老板在協議上備注了一句:“如原酒店股東有發生糾紛,由原法人黃某全權承擔一切后果。”可見,雙方還是擔心該協議可能引發股東糾紛,可推定協議的目的在于轉讓股權,《轉讓協議》從本質上來說就是股權轉讓協議。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撤銷了這張《轉讓協議》。 【相關法規】 轉讓股權需按法律流程 法官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像黃老板這樣的股東,想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是有特殊前置要求的,即股權轉讓行為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應書面通知征求同意。 對此,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及本案酒店的章程均作出了規定。而黃老板并未告知大楊,更未書面通知征求他的同意,已經侵犯了大楊作為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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